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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改革我县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
作者:    发布于:2018-03-09 16:11:54    文字:【】【】【

各县级公立医院:

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,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6〕19号)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54号)等文件要求,按照“总量控制、结构调整、有升有降、逐步到位”的总体原则,经县政府同意,报省物价局批复,现将我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有关情况通知如下:

一、实施范围

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、淳安县中医院、淳安县妇幼保健院、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。

二、实施时间

2018年4月15日零时起实施。

三、调价项目

(一)下调项目

1.大型设备检查费:CT、MRI等21项大型设备检查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下调10%。

2.临床检验费:血常规、血气分析、尿常规等344临床检验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下调12%。

(二)上调项目

1.诊查费:急诊挂号诊查费、法定节假日挂号诊查费、专家(副高、正高)门诊挂号诊查费、门急诊留观诊查费、住院诊查费等6项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5元。普通门诊诊查费不作调整。

2.护理费和治疗费:护理费、抢救费、注射费、雾化吸入、鼻饲管置管、胃肠减压、洗胃、引流管冲洗、灌肠、导尿等56项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调20-30%。

具体调整项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1、2,其他医疗服务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。

四、工作要求

(一)部门联动,协同推进。本次医疗服务调整将同步与医保支付、医疗控费政策同步统筹衔接,保障改革任务有序推进。县物价局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;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调整,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;县卫健局认真组织实施,加强跟踪评估。

(二)做好宣传,关注舆论。医疗服务价格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。在实施过程中,要做好媒体宣传和引导工作,取得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,同时要注意收集社会舆论,积极研究处理。各公立医院也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的执行、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,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。

(三)加强监督,严格控费。进一步优化各医疗机构收支结构,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,规范诊疗行为,门急诊均次费用、住院均次费用同比增幅控制在5%以内;检验检查费用占比,结合自然增长因素应相应比例下降。县卫健局将控费指标列入医院绩效、院长年薪制考核,县人力社保局医保经办部门应将控费情况列入协议管理的考核范围。

 

附件:1. 淳安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(下调表)

      2. 淳安县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(上调表)

 

淳安县物价局          淳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

  

淳安县财政局        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8年3月9日

 

 

抄送:浙江省物价局、杭州市物价局,县府办,县物价监督检查分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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